LP 与 GP 的优先与劣后退出收益分配(2025-09-12 17:44:49) 转载▼标签: 杂谈我国本土 VC/PE 投资机构的募资模式及投资风格开始发生快速的改变,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 VC/PE 进展路径
近期,清科讨论中心观测到,一些 PE 基金开始在基金投资收益模式上进行创新,出现参考信托产品普遍采纳的“结构化概念”,将 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分为优先及劣后两个级别
举例说明,有限合伙制 PE 基金借鉴结构化模式,设置优先、劣后两种级别的 LP,出资比例 3:1,GP(General Partner,一般合伙人)在基金中出资 1
0%,每年收取管理费 2
投资项目开始退出后,投资收益分配顺序为: (1)先返还优先 LP 本金,优先 LP 本金收回后,继续对该类 LP 分配出资额 50
0%的投资收益; (2)返还劣后 LP 本金; (3)返还 GP 本金; (4)上述分配完毕后,如还有剩余投资收益,优先、劣后 LP 和GP 分别按 30
从结构来看,劣后级 LP 和基金的 GP 为优先级 LP 提供了“安全垫”,使其可以先行收回投入的本金,并获得出资额 50
0%的投资回报
然而,也正是因为提供了“安全垫",且晚于优先 LP 参加投资收益分配,这两类出资人所承担风险加剧,对于投资收益预期也更高,劣后 LP 在剩余投资收益分配时将获得最大比重,而 GP 则将以 1
0%的出资在剩余投资收益分配时获得其中 25
假设基金规模为 5
00 亿元人民币,采纳上述三类出资人出资结构,清科讨论中心通过计算,分析优先 LP、劣后 LP 和 GP 在不同的基金回报情况下各自的投资收益
计算过程涉及以下四类财务指标: (1) 基金整体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目退出,基金猎取的投资回报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