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文物委托保管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地址: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文物,促进文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以下简称甲方或寄存人)委托(以下简称乙方或保管人)保管国有文物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管文物的名称和数量经合同当事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由甲方依法收藏的国有文物等件,文物的具体名称、数量、质地、状况以本合同附件一的《文物名录》为准
第二条保管文物的期限经双方协商,保管文物的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合同当事双方协商一致保管期限可以延长
第三条文物点交的时间和方式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于年月日前将全部文物运抵,文物抵馆后双方授权代表在内对全部文物进行入馆点交
点交过程中,点交人员将对文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与本合同附件中《文物目录》进行核对,对于双方确认的重点文物,还需要对残损情况进行核对,并对文物现状拍照确认,填写有关点交记录
如遇文物实际情况与《文物名录》不符的,双方应对不符事项及目前实际情况在点交记录上进行详细记录
点交结束后双方授权代表在点交记录上签字确认
点交记录为本合同附件二
乙方自入馆点交结束之时起对文物承担保管责任
第四条文物保管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时起,直至乙方将文物藏品交还甲方之时止,乙方承担文物的全部保管责任
如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文物丢失或文物损坏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专家对文物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损失金额,乙方应依此予以赔偿,损坏后的文物仍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文物保管技术要求保管期限内,乙方应根据甲方文物的具体情况,做好保管工作,为文物提供良好的保管环境,乙方提供的文物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