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7。职业危害防治7.1 管理和监测7。1。1 矿山企业应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实行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7。1.2 矿山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测尘仪器、气体测定分析仪器、水质测定分析仪器和其它有关职业健康方面的仪器等,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7。1。3 矿山企业应常常检查防尘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防尘设施正常运转。7。l.4 矿山企业应对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等),每月至少测定一次。7.1。5 矿山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总粉尘: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空气含尘浓度,凿岩工作面应每月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接尘人员每三个月测定两次;每个采样工种分两个班次连续采样,一个班次内至少采集两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应少于四个;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一次; 作业地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应每年至少测定一次,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应不少于三个。 开采深度大于 200m 的露天矿山企业,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7.1.6 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 pH 值,应每年测定两次(采纳生活用水防尘可不作测定)。7。1.7 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进行硐室爆破和更换炸药时,应在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分测定。7。1.8 空气中含放射性元素的作业地点,粉尘浓度应每月至少测定三次;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应每周测定一次,浓度变化较大时,每周测定三次。7。1.9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应随噪声声级的不同而异,并应符合表 lO 的规定。但最高限值不应超过 115dB(A)。接触碰撞和冲击等的脉冲噪声,应不超过表 11 的规定.表 10 允许噪声暴露日接触噪声时间(h)卫生限值【dB(A)】8854882911941/2971/41001/8103表 11 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工作日接触脉冲次数峰值(dB)1001401000130100001207.1.13 有放射性的矿山,不应在井下饮水和就餐。不应在有沼气和放射性的矿山井下吸烟。7。1.14 每一中段,应在顶板稳固、通风良好的地点设置井下厕所,并常常清扫和消毒.7。1。15 每个矿井应有浴室、更衣室,并能满足人数最多班的全体人员在一小时内洗完澡的要求。更衣室应有衣柜、衣架和通风除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