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柳林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煤矿的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一岗双责制度:是指我科室各级领导、各相关部门不仅要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承担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煤矿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坚持谁在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通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明确煤矿各单位、各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煤矿及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煤矿全体员工必须在各自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六条 煤矿全体管理人员除应履行本规定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煤矿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矿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第七条 矿长责任制度1、负责全矿管理工作,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负责仔细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等
3、负责对总公司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决定及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4、负责组织落实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组织领导防洪、防毒、防暑降温等工作
5、负责每月召开一次矿务会议,讨论解决安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6、负责审查各队、科每月的安全讲话稿,及当月工作总结和下月工作计划
7、负责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当月安全生产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