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 电监会 28 号令 ) 第一章 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管理, 法律规范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 ( 以下简称许可证 ) 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 派出机构 )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 ( 以下称许可机关 ) 负责辖区内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22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