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住建法律规范〔2025〕4 号公 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 XX〔2025〕X 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5 年第 3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二○ 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7m(含 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 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 工程勘察前,建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