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洁净,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市容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并实行有效措施减少周边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房屋拆除、施工配套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监督管理。 本市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对招标和发包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是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中,其招标文件和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和具体要求。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以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等规定,单独开列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细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文明施工措施费主要用于购置或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满足文明施工所需实行的特别措施要求等。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 文明施工措施费划拨和使用应当接受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细清单。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 第七条(现场踏勘) 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管线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管线损害的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踏勘,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参加现场踏勘的单位应当根据踏勘结果,提出消除或降低施工影响的具体技术措施。 第八条(周边单位和居民沟通)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组织其他参加建设的单位走访施工现场周边的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组织与相关单位和居民的沟通,将施工中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