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促进和法律规范本市护理站的管理,合理配置护理服务资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经 2025 年 8 月 16 日市卫生计生委第 11 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25 年 9 月 7 日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和法律规范本市护理站的管理,合理配置护理服务资源,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护理站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护理站的设置 护理站的设置纳入各区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标准应符合国家护理站基本标准
护理站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点开展护理工作,也可在所在区范围内开展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和康复指导等社区护理工作
第四条 护理站的执业登记 护理站从事医疗护理执业活动前,应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护理站执业登记时,诊疗科目标注为“全科医疗科(社区护理)”,服务方式标注为“其他服务"
支持护理站规模化、品牌化、标准化进展,对涉及重复资质证明材料的可予以简化,方便连锁护理站办理登记注册
对同一设置主体举办的连锁品牌护理站,可加冠同一品牌的名称
为满足适宜服务半径和护理质量要求,护理站可在所在区范围内设立多个执业点
已执业护理站在所在区内增设多个执业点的,在符合护理站标准并经公示后可办理执业变更登记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