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5 年 12 月 1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15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12 月 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8 号公布 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
二、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
四、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本市鼓舞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处理装置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绿化市容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市绿化市容局和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六、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
七、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八、其他修改: 将“市容环卫部门"统一修改为“绿化市容部门”
将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原第三项的“厨余垃圾”修改为“餐厨垃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本)(2025 年 1 月 13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45 号发布 根据 2010 年 12 月 2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