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法律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 第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猎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 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