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银发〔2025〕255 号郾城包商村镇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总行营业部,各分行,鄂尔多斯支行、锡林郭勒支行、呼伦贝尔支行:随着组织架构的调整和市场细分的完成,微小企业贷款业务在 2025 年实现了持续、稳定、良好的进展,原有的微小贷款政策、制度、流程已无法满足微小贷款业务进展的需要。为此,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业务进展需要的相关文件,现将《包商银行微小企业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分支机构高度重视,仔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学习掌握,严格遵照执行。《关于下发包商银行小企业金融业务有关制度的通知》(包商银发[2025]157 号)中原有微小贷款相关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反馈。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郾城包商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及《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根据《郾城包商村镇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及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第三条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四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实施.第三章 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第五条 我行贷款业务根据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不良贷款的均应按本办法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有关责任认定结果、责任追究(或免责决定)及处罚决定作为损失类资产核销的前提条件.第六条 责任认定及追究对象是指对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责任行为且负有责任的各环节信贷人员.主要包括:贷款调查分析及维护的信贷员、后台人员、支行主管、各级拥有受权权限的审批人员。第七条 责任行为是指信贷人员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违反授信业务管理和操作流程的有关规定、或违反授信尽职有关规定、或发生职业道德风险并且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