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度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枪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 20 周岁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史;(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熟悉掌握枪支的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守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开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由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