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由 等 2 方 共 同 出 资 , 设 立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地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事项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证件号码、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参股比例如下:股东姓名住所证件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 (万元)参股比例(%)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定期会议应当定时召开,具体时间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