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目 录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责任第三章 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 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责任第五章 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 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1 条 宗旨和效力1
1 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法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2 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 2 条 适用范围2
1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3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 3 条 相关制度制订3
1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酬劳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2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