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管理处罚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 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法律规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本条例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凡有违反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均根据本条例处理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处分分下列七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此项对毕业班不适用); (六)劝其退学: (七)开除学籍
劝其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市教委备案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政教处会同有关年级或班级提出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对于违反学校纪律,尚不够处分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可分别进行个别教育、年级点名批判、全校点名批判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从本班当月量化总分中扣 1-—2 分
(一)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 12 至 24 学时的,一学期各科作业累计达 30 次不交者; (二)考试舞弊,情节轻微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有偷窃行为或抢劫行为的; (五)有赌博行为的; (六)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的; (七)参加、唆使打架的; (八)因过失造成少量公私财物毁坏拒不赔偿的; (九)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偷看并传播、宣传色情、凶杀、迷信的坏书刊、录相,经教育不改的; (十一)抽烟、喝酒,经教育不改的; (十二)违章使用学生证,有损学校声誉的; (十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