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银行——XX 股权投资机构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方案(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政策,促进和法律规范 XX 银行与 XX 股权投资机构(以下简称“VC/PE”)的合作,提高VC/PE 对创业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银行未来高成长客户群,经双方协商一致,制订本案
第二条 本案所称“投贷联动”业务,是指 XX 银行对于合作名单范围内已经获得 VC/PE 股权投资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在综合考虑 VC/PE 和授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以信用、股权质押、VC/PE 保证或类保证等方式,向授信申请人发放商业贷款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 XX 银行应首先对 VC/PE 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贷款主体资格和授信额度,并由双方共同制定被投企业的合作名单,合作名单应是动态调整的;原则上,优先为 Pre—IPO 及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对于尚未完成 C 轮融资的企业,仅以专项贷款的形式发放融资
第四条 原则上,“投贷联动”业务项下发生的贷款,XX 银行应给予统一的最惠利率待遇
第五条 “投贷联动”业务项下发生的贷款用途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贷款范畴,授信额度须执行银监会和 XX 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案仅适用于 VC/PE 自身及合作名单内的企业
对于非名单内的 VC/PE 及企业与银行发生的相关信贷业务不适用本案
第二章 准入条件第一条 合作 VC/PE 的准入条件:1
已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法律规定免于备案的除外),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征信记录;2
资本规模(含股东已出资或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 10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3
负责该 VC/PE 投资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团队人数不低于 3 名,且均具备 3 年以上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经验,具有良好的业绩记录;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