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性的发生,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由祝玉朴副院长任组长,郝爱华科长、黄桂芝主任任副组长,各临床科室主任、检验科主任、感染科科长任成员
负责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二)配备专职的临床药师,负责对本院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并参加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三)根据临床实际需要,检验科积极开展微生物培育、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院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加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二、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一)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抗菌药物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不良反应、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临床长期应用的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影响小、价格相对较低的药物
包括:半青霉素类、第 1 代、第 2 代头孢菌素类、大环内酯类、磺胺类、奎诺酮类、硝基咪唑类等类抗菌素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包括:青霉素联合 β 内酰胺酶抑制剂、第 3 代头孢菌素、氨基糖苷类、头霉素、林可酰胺类等类抗菌素
3、特别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A、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B、需要严格控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