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根据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 45 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 30 天; (三)保质期在 90 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 20 天; (四)保质期在 30 天以上不足 90 天的,临近保质期为 10 天; (五)保质期在 10 天以上不足 30 天的,临近保质期为 2 天; (六)保质期在 10 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 1 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协商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第六条 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 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