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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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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频道人员主持人(播音员)管理办法(草案)为进一步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及出镜记者的管理,提升队伍综合素养和业务技能,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保障我台电视宣传和事业进展的需要,根据“持证上岗、专业指导、注重绩效、奖优罚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准入 1、播音员、主持人及出镜记者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党台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准入程序,进行竞聘上岗。2、播音员、主持人必须持有普通话测评一级乙等(含一级乙等)以上证书,方可参加岗位竞聘。出镜记者必须持有普通话测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证书,具有较佳的形象气质、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方可参加岗位竞聘。对特别人才的引进和使用,也应纳入岗位准入办法统一管理。 3、聘任上岗的播音员、主持人及出镜记者,执行台规定的服装、化妆、发型等相关补助标准。 二、岗位奖励与绩效 1、岗位工作:在规定安排的时间内为已审定的稿件做好配音。在规定安排的时间内完成化妆,完成口播。及时修改审片时新闻节目出现的错误配音或临时修改交稿的配音,待节目全部审定后方可离开。 2、主播每月配音(主持)基数任务分为:(每月度稿件总数÷播音人数)=基数任务;完成该基数任务后,为奖励系数 1,超出量按超出比例增加相应比例的奖励系数。没有完成月度基数任务,不发放播音补贴,并扣罚 30%绩效考核工资。 3、播音主持和记者参加新闻采访外景出镜,每篇新闻的出镜稿酬为每篇新闻成品稿酬的 15%;大型专题片补贴:配音 100 元,部门性专题片补贴:配音 100 元,公益片、商业广告、政府性免费公告补贴:配音 50 元 4、个人承担的创收任务按完成比例与绩效挂钩。 三、主持、播音活动的管理1、未经台批准,播音员、主持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 节目主持、录音、录像、配音及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社会活动; 2) 主持私人庆典、公益活动、红白事活动或演出等; 3) 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性质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 4) 从事商业性代理、中介活动、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台主办、承办的活动除外)5)。以台播音员主持人名义或者所获奖项、荣誉称号等进行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主持、录音录像、兼职、兼课以及的其他社会活动;6)担任非公益类企事业单位或者产品形象代言的; 经批准后,从事有关活动时,播音员、主持人要保证有关活动或涉及的产品、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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