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法律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建立一支高素养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上市公司专职董事会秘书、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副总经理,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会主席(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按章办事原则。第二章 职数与任期 第四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职责,法律规范运作。 第五条 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一般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外部董事应占一定比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第六条 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职数一般为三至五人。 第七条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数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一般在国资方委派的监事中产生(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可内部产生)。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八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三至七人,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成员若干人,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至二人。 第九条 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职数。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其他领导人员兼任,一般不设专职党组织领导成员。 设董事会企业的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