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扶持和挖掘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住宿设施,丰富旅游住宿设施类型,促进民宿持续健康进展,提高民宿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进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25〕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在乐清市区及乡镇(街道)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住宿及简单餐饮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 鼓舞在下列区域开设民宿: (一)旅游景区及周边; (二)经省、温州市及我市认定的农家乐特色村或者示范点; (三)政府扶持、已经集中成片,为旅游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区域。 第四条 经营用房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民宿进展协调领导小组授予“民宿经营”牌子: (一)建筑物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二)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三)设有服务台,并能够提供接待、结账等服务; (四)设公共沟通区,便于客人休息或者沟通; (五)营业场所应当在 3 层以下,至少有 5 间(套)且不超过 15 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内应当有简单的生活配套设施; (六)提供简单餐饮的应当有与餐饮接待能力相配套的厨房; (七)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八)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九)符合治安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 民宿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楼层,房屋建筑不属于违法建筑。 第六条 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由市民宿进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营者提出申请,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报告应当包含民宿名称、地址、负责人、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民宿改造方案平面示意图等基本情况。 (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的权属证明、选址安全性(非地质灾害点)、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市民宿进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不齐的,要求补足材料。 (三)市民宿进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和计生、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