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第四章 积分报告和公示第五章 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升汽车节能水平,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进展,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 语 和 定 义 》 ( GB/T 3730.1 ) 第 2 。 1.1 。 1 款 至 第2.1.1。10 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 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纳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第五条 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本办法所称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企业。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获其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管理平台,汇总、公示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有关信息。乘用车企业应当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及时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第七条 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应当作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第八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该企业乘用车生产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