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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点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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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村旅游点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管理乡村旅游点,促进乡村旅游科学进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旅游点,是指利用乡村的农、林、牧、渔业资源,为消费者提供具有乡村情趣、农村文化和农家生活特色的餐饮、住宿、休闲娱乐、观光度假、农事体验等服务项目的旅游点。 第三条 凡在本乡行政区域内进行乡村旅游点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鼓舞单位、个人依法对乡村旅游点进行资源重组、集约化经营管理,实施规模化、品牌化建设。 第五条 乡政府联合相关部门,负责本乡内乡村旅游点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执法监督检查。相关村、乡直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旅游点相关的管理工作和投诉处理。 第二章 开发建设与审批 第六条 开发乡村旅游点,必须符合太湖县旅游进展总体规划,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七条 开发乡村旅游点,应当请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详细规划及项目开发建设计划书,确定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由乡政府会同乡国土所、派出所、安监办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进行论证,报县人民政府计划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立项或核准备案。 第八条 开发乡村旅游点,须按程序申报。申请开发方必须持由环保、国土、建设、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等职能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等到县发改部门申请立项或核准备案。发改部门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县旅游部门意见。县发改部门收到县旅游部门的书面意见后依法做出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没有经过立项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对外宣传招商和开发建设。 第九条 乡村旅游点应当办理营业执照、价格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三章 经营法律规范 第十条 对乡村旅游点实行游客容量控制。 乡村旅游点接待游客时段的最大控制容量,由乡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举办乡村旅游节庆或者以旅游名义举办的公众咨询、展销、促销、交易会、赛事等各种活动,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方要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根据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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