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债券主承销商选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法律规范云南省企业债券发行人发债工作,采纳招标方式公开、公正选定云南省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5〕1890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对债券主承销商的选聘行为,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特别情况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发行人报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四条 云南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一)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受理备案以及审核发行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云南省省级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受理备案以及审核发行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评标结果
云南省企业债券主承销商选择进行招标时,应当进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是发行人或由发行人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
发行人应委托入围云南省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招标代理机构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招标事宜
第六条 发行人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 40%; (四)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五)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进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