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工三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矿员工的从业行为,引导和激励员工遵章守纪、爱岗敬业、积极进取,营造弘扬正气,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保证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及使命、愿景的顺利实现,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员工奖惩根据“人人平等、奖罚分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矿管理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矿范围内的其他从业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励第四条 奖励是对员工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开拓创新,以及符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法律规范的认可和正向激励
第五条 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两种形式
第六条 对员工的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可同时进行
第七条 矿对表现优秀的部门队组和员工进行嘉奖 1、单项嘉奖:每月由矿从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直接提取,原则不超 5%;由矿长根据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对单位或个人进行特别奖励
奖励对象如下:超额完成当月任务的队组及其管理者和有关人员;发现事故征兆、立即实行有关措施避开事故的有功人员;坚持原则,反“三违"成绩显著和在事故抢救中的有功人员;依靠技术革新、工艺改造进而改善作业条件、改进安全设施,为提产增效、减少或避开事故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单产单进创记录的队组及相关人员;提出合理化建议,为矿井建设生产管理积极献计献策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三月完成计划任务的队组以及制造年度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其他需嘉奖的情况
第三章 处罚第八条 处罚是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安全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等行为的惩戒和鞭策
第九条处罚分为处分和经济扣罚
处分分为:通报、警告、记过、记大过、待岗培训、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以进行经济扣罚
(凡在处分期间涉及岗位变更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