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勤务考核量化及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队伍建设工作,法律规范勤务制度,提高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考核规定,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瑞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全体民警
第二章 考核项目第四条 考核项目分为出勤情况、业务成绩、警容风纪三类,以月为周期进行考核
第五条 出勤情况分为全勤、缺勤两种
(一)全勤:无任何缺勤记录
(二)缺勤:缺勤考核范围包括以下几种:1、迟到:超过上班签到时间未到岗位的为迟到;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的为早退;3、脱岗:工作时间离开岗位或管段的为脱岗;4、旷工:迟到或早退超过 1 小时为旷工;5、事假和病假:按考勤记录计算
第六条 业务成绩
按中队领导、外勤民警、内勤民警三类分别考核
(一)中队领导考核项目1、与所带班民警工作成绩挂钩,实行连带责任;2、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二)外勤民警考核项目1、管辖路段总体评价,以队领导民主评议为准;2、管事率
以中队记录所执行的纠处违章数为准(包括暂扣各种违章车辆、证件、当场处罚和记分法律文书等)以当月应出勤天数计算日平均管事率;3、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三)内勤民警考核项目1、完成正常业务总体评价,以队领导民主评议为准;2、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第七条 警容风纪
违反警容风纪以各级公安督察纠处并通报的为准,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次月不累计
第三章 考核办法第八条 出勤情况以中队考勤记录本统计数据为准;业务成绩实行工作日志,当日日志内容由民警个人填写、内勤核对、带班领导审批后存档,每月累计一次;警容风纪以各级公安督察书面通报为据,每月累计一次;第九条 勤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