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东)1、产假天数:《劳动法》(1998 年版)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5 年版)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 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可增加产假 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25 年版)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 30 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 15 天至 30 天产假;怀孕4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 42 天产假;怀孕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75 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5 年修正)第 31 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 80 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 15 日的陪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25 年版)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根据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 天;难产的,增加 30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15 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42 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 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