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工单位):乙方(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一、人员的录用与劳动合同解除1、录用的人员经甲方面试确认录用,由乙方与录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2、录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附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辞退材料证明,由乙方负责与录用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具体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应条款执行。3、录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甲方的职责.二、录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1、录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根据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劳动酬劳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录用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录用人员的工资清单,每月按时转入录用人员的银行工资卡和个人保险账户内;凭合规发票(附费用明细)经甲方审核后向甲方支取以上款项.3、甲方应做好录用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明细表,乙方根据甲方转入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和缴纳。录用人员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所得税,由乙方代扣缴纳. 如没有按时缴纳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合法法律规范用工,监督、检查、考核录用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2、录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1)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甲方确因工作岗位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录用人员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须结清本协议第五条第 1 款(1)、(2)、(3)款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如需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录用人员的相应补偿,由甲方承担。若因本合同期满或者录用人员具有本协议第三条第 2 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承担相应补偿;4、甲方负责确定和调整录用人员的劳务酬劳标准;5、甲方对录用员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等制度。6、因甲方原因造成录用人员与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