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样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明确集团总部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有效地开发和利用集团人力资源,积聚人力资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总部设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人力资源规划、开发与管理,公司人事部门负责执行集团人力资源管理规定,并具体负责本公司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 集团员工聘用、试用、调干(工)、职务任免、调迁、解聘、辞职、培训、考核、奖惩、薪酬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其直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经各自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员工聘用、调动、职务任免及离职(岗)第五条 员工聘用
(一)集团总部每年初核定各公司岗位编制,公司不得超编制招聘和使用员工
(二)集团总部、公司需增加人员时,应经集团总裁或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纳入统一招聘计划,依据应聘者的能力、品德、学识、体格及应聘岗位任职条件,实行面试和考试相结合的形式,由集团总部或公司组织向社会招聘
第六条 员工试用与录用
(一)新进人员经考试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
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但表现优秀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时间
正式录用的员工,需签订用工合同
(二)试用人员报到时,人事部门应查验其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并收齐以下证件,建立员工管理档案: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5、本人简历 6、其它必要的证件(三)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处者;7、身体状况不能适应岗位工作者;8、经认定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