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几点主要变化一、计提的资产减值不得转回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 17 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
此前的会计准则,允许资产减值准备转回,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利润操纵空间
运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企业利润,是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常常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这些利用大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利润调节的公司,有可能在2025 年将减值准备统统转回,否则 2025 年执行新会计准则后,这些“隐藏利润”将永远费用化了,所以这些公司 2025 年的利润将产生较大的波动
二、存货发出计价一律采纳“先进先出法”存货发出计价,取消“后进先出法”,一律采纳“先进先出法"
这一核算办法的变动,将使企业利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来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惯用手段不能再被使用,使所有企业的当期存货耗费用,反映的都是实际的历史成本,而没有人为调节因素
便于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分析和比较,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
三、债务重组所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所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而目前的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能产生利润
四、非货币性交易从按账面价值计量改为按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一, 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第二, 第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第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再次运用了公允价值来计量
由此产生的结果是,这一交换将再次产生利润
此前采纳的账面价值计算法,基本不产生利润
假如上述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则仍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成本,不确定损益
上述规定特别指出,若交易双方存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