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保 障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法律规范公司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 2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别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3 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 4 条 公司负有支付职工劳动酬劳、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 5 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满 16 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第 6 条 公司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等证件。第 7 条 公司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养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育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 8 条 公司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第 9 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 10 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第 11 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 12 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 6 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 6 个月不满 1 年的,试用期 1 个月;合同期限满 1 年不满 3 年的,试用期 2 个月;合同期限满 3 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 6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第 13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