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区属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区属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符合主业定位并对区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区属企业结合自身进展战略进行推举,经区国资委认定后公布。区国资委根据企业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企业进展战略规划,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产(股)权变动,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 重大事项第六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第七条 请示事项应当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二)区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三)区属企业发行债券;(四)区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及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股权变动事宜。(五)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形资产处置,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号等;(六)区属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七)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除公益性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前扣除条件)之外的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上报区国资委批准的事项。第八条 报告事项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并经认可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报告事项:(一)区属企业战略进展规划及年度投融资计划;(二)重要子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