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2025 年 7 月 25 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机制,充分发挥工会主席作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主席产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应坚持党管干部、依法法律规范、民主集中、组织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上一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产生进行直接指导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企业工会主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三章 候选人产生 第七条 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上一级工会、企业党组织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
第八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举,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
第九条 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
第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按姓氏笔画排序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举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民主选举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