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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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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25〕32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促进示范区企业利用证券市场法律规范运作和进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为加强对该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25〕28 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和《中关村科技园区进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25〕1769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进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资助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和对主办券商的支持.第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金集团)作为本办法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宣传培训、企业改制辅导、受理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申请等工作。第四条 示范区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一)凡申请成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制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企业,已由专业机构辅导下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三)示范区企业与具有境内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且其相关申请已被境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四)示范区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成功。第五条 主办券商推举的示范区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后,主办券商可以申请资助。 第二章 资助的条件和标准第六条 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三)由服务机构组织进行改制辅导;(四)与证券公司签订改制顾问协议;(五)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第七条 申请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三)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定相应服务协议;(四)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第八条 申请上市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三)企业及与之相应的境外特别目的公司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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