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代理服务协议(企业版) 甲方: 注册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联系人: 电话: 甲方因工作需要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社会统筹基金事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作期满前 日,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自动顺延同一期限的协议,甲乙双方应及时补相关协议手续
二、委托代理形式: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 形式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一)代收代缴式:甲方不用提供相关资质,使用乙方帐户按月进行代收代缴
(二)独立开户式:甲方必须提供相关资质,委托乙方办理单位开户,使用甲方账户按月进行代收代缴
三、委托代理项目: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 省 市及在 省 (区县)代理:□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 住房公积金,共 项;代理内容为所选统筹基金的:□单位开户、□ 个人开户、□ 日常月报、□ 信息变更、□ 待 遇 享 受 、 □ 年 审 ( 基 数 申 报 、 登 记 证 年 检 ) , 共 项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与乙方是代理与委托的关系,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代理人员的劳动关系在甲方,甲方应该遵守国家及代理人员参保地劳动保障法规,按时足额支付社会统筹基金
(二)甲方负责向乙方及时提供代理服务所需有效的信息资料(包括督促甲方员工向乙方提供个人资料),并按约定时间将委托服务事项的应缴费用(包括服务费)付给乙方,否则因此造成代办事项贻误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甲方员工社会统筹基金缴纳基数及险种等需满足政府所规定的标准
甲方需要增加、减少代理人员或对代理人员参保信息进行其它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交
(四)乙方根据协议范围,向甲方提供法律规范化的代理服务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合理监督及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