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提高自备车生产、检修质量,保证行车安全,满足运输需要,更好地为用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置、经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过轨运输的铁路货车车辆。 第三条 自备车生产、检修(含整机厂修、段修、辅修和技术改造)和运用由铁道部集中管理。生产、检修自备车须经铁道部批准,根据《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 第四条 自备车生产由取得铁路货车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施;自备车检修由取得维修合格证的单位实施。自备车运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车辆段实施.车辆段实施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须在铁路局车辆处组织下进行。 第五条 铁路局车辆处、车辆段设专人负责自备车检修和运用维修管理工作,并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满足运输,服务企业,效率优先”的原则,法律规范资质、法律规范标准、法律规范合同、法律规范单价、法律规范管理。 第六条 铁路局车辆处在自备车专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铁道部有关规程、规则、文件、电报要求,负责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运用、调度等专业管理,负责自备车注册登记和年审,负责新增自备车的技术审核,组织签订、审批车辆段的检修合同,下达检修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价格,安排车辆段自备车检修工装的投资,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职责及有关规定,负责管内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行政许可申请书的编制、提报,监督检查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向铁道部报告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 自备车生产 第七条 自备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以及《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法律规范》(GB5599)、《铁道车辆强度试验鉴定法律规范》(TB/T1335)等有关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要求,并须符合铁道车辆技术政策、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自备车生产须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并须按铁道部批准的《型号合格证》的图样和技术条件生产,车种车型须符合《铁路货车车种车型编码》(TB/T2435)的规定。 第九条 自备车须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第十条 自备车的车种车型车号须按《自备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一)涂打.自备车专用检修标记按有关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