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会计准则比较讨论 国家税务总局 2025—10-30 出台《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25]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
本文对收入确认时间在财税及各税种之间的差异做一个比较
一、确认原则国税函[2025]875 号文强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5]875 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销售购物卡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25)》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会计多此条原则】;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25]875号)第一条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
为什么《通知》首先明确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又不要求“相关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