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简述一、简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是指专项用于 住宅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 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前期由县房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委托所在地银行作为本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三、使用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等
四、使用方法(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1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公司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3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4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县房产管理中心申请列支;5
县房产管理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6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