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义务教育老师工资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解读 依法保障义务教育老师工资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解读 ■现行政策依法保障了义务教育学校老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但不同区(县)之间、区(县)学校与市(地)直学校之间老师绩效工资水平目前还存在一定差距
这种差距是社会进展的阶段性特征,随着老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会逐步得到缓解
■在老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前提下,由于职务等级、岗位责任、工作表现不同,根据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有的老师绩效工资相对高一些,有的老师绩效工资会相对低一些;不应简单地把某一职务等级老师工资水平与某一职务层次公务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不应简单理解为每名老师的工资都不低于公务员
■实施绩效工资时的增资水平取决于义务教育学校老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现有差距,假如当地在实施绩效工资前义务教育学校老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相差不大,或者过去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水平比较高,就有可能出现实施绩效工资后老师总体增资较少甚至不增加的情况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动
实施过程中,有的老师通过各种渠道咨询政策、了解情况,提出了一些问题,也有一些地方基层教育部门希望进一步深化理解有关政策
为此,本报记者走访了教育部有关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进行解读
一、义务教育学校老师绩效工资水平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 12 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法律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老师法律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根据老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上年度 12 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即原国家规定的相当于一个月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