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XHG保健费用发放管理制度System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Payment of Health Care Fare 2010-11-10 发布2010-12-1 实施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 发 布Q/JXHG 20734—2025保健费用发放管理制度1 范围为提高员工职业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1 公司主管职业卫生的副总经理是保健费用管理的主管领导
2 安全环保部是保健费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保健费用发放管理制度的制(修)订、组织实施和考核
3 财务部配合保健费用管理的实施
4 各单位是保健费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
3 管理内容与方法3
1 保健费是为了增强员工对职业性危害的抵抗能力的一项辅助性措施
2 保健费发放对象为与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正式员工
属劳务派遣、以完成一定工作内容为期限的临时用工等人员,其工资标准中已包含了保健费,不再另行计发保健费
3 属保健费用发放对象的员工,根据所从事工种的危害性大小,享受该工种等级标准的固定保健费,保健费发放标准见附表1
4 从事两种以上(含两种)工种的员工,以所从事工种中等级标准最高的工种计发保健费
5 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工作时,从调入的次月起按其从事的新工种计发保健费
6 公司内的员工借调、支援、干部沟通等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按其在借调、支援单位所从事的工种计发保健费;因支援、借调到公司以外单位工作的,从离开公司之日起停发保健费
7 保健费应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职工因旷工、事假、探亲假、病假、婚假、丧假、护理假、产假、停薪留职、长期驻外并享受津贴或出差补贴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人员、留职休假、因工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