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保理业务评审工作,防范保理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保理业务评审是指风险管理部评审人员在业务部门尽职调查工作和融资管理部对贸易真实性、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审核的基础上,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尽职调查材料,对保理业务进行客观、公正、审慎、严谨、专业、独立的尽职审查,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
第三条 项目评审人员对业务部门报送项目的资料完整性、项目的合法合规性、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提出补充资料、修订方案等反馈意见;对于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形成明确的评审意见,报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 保理业务报送材料内容及要求第四条 报送材料内容包括内部材料和外部材料,具体应根据业务类型、项目金额、复杂程度等区分对待
(一)内部材料为报送项目的必备材料
内部材料包括:经业务主办、协办人员签字,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的《保理业务立项表》、业务部门和融资管理部签署意见的《业务审查审批表申请表》,经业务主办、协办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申报材料
(二)外部材料为根据公司《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要求,业务人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能支持方案结论或意见、体现主要依据和事实的材料
所有外部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章,项目主办、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三)如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资料不完整或未到达公司制度要求,融资部可退回业务部门补充资料
第三章 保理业务评审程序及要求第五条 业务部门应在完成项目立项及尽职调查后将项目移交融资部审查
(一)业务部门填写《项目材料清单》,将项目资料移送融资部审查
(二)融资部收到业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料后,核对项目资料清单,核实无误后在项目资料清单上签收
(三)项目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