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结果。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股东利益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第六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注册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