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信息披露及报告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第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指定报刊:《中国证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指 定 网 站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并置备于公司证券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纳中文文本。第二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第一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第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三)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四)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