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
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第一条 受理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
二、受理根据以下原则办理:(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 15 日内告知信访人
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判、教育、稳定工作;(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二条 办理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二、展开信访调查(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30 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作出办理意见(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