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实施时间】1993—07—28【发布单位】建城字第 553 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
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年,月,日、,,,,年,月,日和,,,,年,月,日发布试行
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均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施工工期
,(工期定额是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制定工资和考核工期的依据
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基础确定合同工期,以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在编审可行性讨论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也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依据确定工程总工期
二、管理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期定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本地区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定额站内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编制补充定额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额管理细则,补充部分作出统一解释
(,)要将工期定额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文件转发市政公用工程计划、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银行等单位,必要时可召开交底会或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监督、协调工期定额的实施
三、实施 ,(在某些市政公用工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