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告知性备案办事指南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告知性备案(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实施主体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设定依据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25]4 号)附件 3: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备案作为告知性备案,不列入行政审批目录。市级权限下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2.《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从事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和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从事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和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和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和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三、备案条件申请在南宁市从事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单位和个人是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实施主体,应对其实施的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后果承担责任。申请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备案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场所不得建于居民楼内,必须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 30 米以上,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良好。(二)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并与清洗消毒食(饮)具的数量相适应。建筑面积、室内高度应能满生产工艺和卫生安全的要求,以及设备安装及维护保养的需要。(三)生产场所内部功能分区符合工艺流程,按从回收→清洗消毒→包装→保洁→发放的流程进行布局,防止交叉污染;必须设置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材间;更衣室有流动水洗手和消毒设施;设置水冲式厕所;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鼠、防蚊蝇等设施;生产车间的墙面、地面、顶面和工作台面使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四)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洗消设备每天清洁。(五)使用适合进行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