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制度第一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条本单位发生的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根据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九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会计电算化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第二章 填制会计凭证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十三条 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编制记帐凭证。 第十四条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第十五条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楚、工整. 第十六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仔细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十七条 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为: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