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增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北京建筑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依本制度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部门和员工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分
奖励与处分,须以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进行,表决通过
任何奖惩决议,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须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判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四条 对员工的奖励和处分决定须依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奖励的等级与处分的轻重要与员工贡献的大小和责任的轻重成正比
奖励与处分要充分体现民主性原则,要充分听取工会和广阔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对奖励和处分的依据、标准要向全体员工公开
奖励与处分的整个过程要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第五条 受奖惩的员工对奖惩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请复查,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员工作出的奖惩是最终决定
第二章 奖励第六条 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单位和员工,依其贡献的大小,依本制度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分为四级,分别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级别奖励应拉开档次,切忌搞平均主义
对部门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授予荣誉称号等
具体每级别奖所包括的奖励形式,和奖金数额,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灵活确定
第八条 奖励的对象要有重点,侧重奖励在生产一线的生产安全第一责任者、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员工以及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九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