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济损失责任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资产保全机制,增强全体员工责任感,法律规范员工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处罚原则第三条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必须赔偿的原则
因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无论金额大小都要实行经济处罚,用以赔偿损失
在经济处罚的同时,也要视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第四条 实行经济处罚连带责任的原则
对经济损失有直接领导责任,或对公司损失实行隐瞒、作假、拖延等办法,力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被罚责任人的主管领导要负连带责任,并按被罚责任人被罚金额的 20-50﹪,将连带被罚金,并降一级工资
第五条 实行硬性处罚的原则
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又拒不缴纳处罚款的人员,从绩效工资中扣缴
第六条 监察审计部为处置部门
监察审计部为负责处置部门,牵头法律、人力资源部以及财务部门协同形成处置小组,若有涉及部门需回避参加处置小组
第七条:处罚要依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法律规范,要尊重事实原则
对发生事件和事故,监察审计部要及时进行调查认定,根据岗位职责、管理界面权限划分以及流程是否完整原则
根据调查事实情况,依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出具责任划分处置意见具体报告
三十万元损失以下的由监察审计部处置
三十万元以上需将意见报告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处罚
第三章 处罚范围第八条 凡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以下经济损失的,都要予以经济处罚:(一)造成设备、器材、公用设施、公物损坏的;(二)不执行企业限价,在采购或出售活动中造成经济损失的;(三)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合同、担保、违约损失,或因执行合同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超越职权(责)范围,不根据规定流程办事的;(四)利用岗位、业务便利,将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熟人或利益关系单位经营或代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五)用高于市场价格采购亲友、熟人、关系单位的商品(价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