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落实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证职工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有效规避各种风险和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对责任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出现失误、失职或者其他个人过失,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时对责任人的追究与处理的制度。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就是、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务必要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准确、恰当公正。第四条根据责任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责任与重大责任。第五条 一般责任追究的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对责任人要追究其一般责任:1、决策失误,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等;2、对下属的报告、请示无故三日内不答复,影响开展工作每月三次以上的;3、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效能低下,出现事件不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工作不到位,常常出现差错的;4、本部门存在与其他部门工作严重的协调不力,部门工作没有及时办结并移交给其他部门的;5、对本部门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并且不仔细查处包庇他人的.6、无正当理由不正确履行职责,经批判教育后拒不改正的;7、责任人在办理各具体事务前没有做到事前调查、事后跟踪导致出现纠纷后缺乏相应有效资料的;8、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9、对不宜扩散和向别人透漏的内容,对他人通风报信、传播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10、因合作人诚信问题导致公司垫付的,项目引进人以及负责人均有义务妥善处理相关纠纷,不予积极处理的;11、其他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公司直接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进行重大责任追究:1、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造成公司损失 20 万元以上损失且无法收回的;2、如出现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非无理取闹的事件等,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4 小时以上的;3、出现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公司被有关部门处罚的;4、工作中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回扣金额累计达 5000 元以上的;第六条对涉嫌追究的责任人,可以由发现责任事件的相关人员向公司纪委提出后,上报公司党委,由党委确定调查小组成员,调查小组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公司党委决定;在决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纪委为本制度的监督机关...